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宋佩芳 被告 羅家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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