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陳金華
廖述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暘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1,23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13,276元,合計23,8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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