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請人 郭陳枝 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祐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崇祐所有坐落高雄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67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台端原提出之167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缺漏頁次1頁,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