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母罹癌之重疾,須被告照顧與看診,近日得知被告之母病情惡化,正接受化療,亟須被告之照顧,請准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3日執行羈押,惟被告所犯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本院以96年訴字13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已於96年7月25日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羈押查詢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則被告既已不復本院審理中在押,且已無羈押之事實,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