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 告 乙○○
2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
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3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
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