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   告 乙○○
            2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
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3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
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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