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6291號併案偵查卷宗)。而具保人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未到案,並派警拘提無獲,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宏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