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33號聲請人法蘭克福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