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琪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琪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琪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98年5月27日、98年9月
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8月、7年10月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於97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7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2月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共6罪)確定,上開8罪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61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基隆地院96年度訴字第835號、97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10月、6月確定,經同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75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
92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各案件接續執行後,受刑人於97年8月7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