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子諒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子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莊子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