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69號原告 藍翠芬 被告 藍秋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藍秋和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藍翠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莊哲誠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