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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