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74號原告 張振昌 被告 謝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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