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新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新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新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年3月14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3│├────┼────────────┼────────────┼────────────┤│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上午9時26│105年5月6日上午10時許│105年6月1日上午9時27│││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120│分許為觀護人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673、│105年度毒偵字第2673、│105年度毒偵字第2673、││││2770、3433號│2770、3433號│2770、343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事││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實├──┼────────────┼────────────┼────────────┤│審│判決│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106年2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判││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決├──┼────────────┼────────────┼────────────┤││確定│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第20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3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事├──┼────────────┼────────────┼────────────┤│實│判決│106年6月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第20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