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71號聲請人 黃欐淇 相對人 曾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志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
二、提出被繼承人 黃慧典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如黃慧典之繼承人不止一人,應釋明聲請人得單獨為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四、相對人曾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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