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9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慶銘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9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9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慶銘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9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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