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重壹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年三月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而查獲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壹點參壹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稽,爰聲請將上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