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陳慶隆 右原告與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柒萬叁仟元,折合銀元肆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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