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承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33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