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乙○○原名 郜嘉玲 被告甲○○原名 詹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3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