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葉桓如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經原確定判決減刑後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18及附表編號19至20,分別經原確定判決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確定;附表編號21號業經原確定判決減為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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