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蕭阿鑾 送達代收人 陳柏甫 被告 郭三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3號、第37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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