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