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聲請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劉淑貞因與相對人AYUFATMAWATI(中譯:阿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淑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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