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176號

原告 陽滿平

訴訟代理人 賀烈

被告 曾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事實如附件之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本件因原告匯款行為不慎,而致有本件之訴訟,被告應無可歸究之原因,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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