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176號
原告 陽滿平
訴訟代理人 賀烈 凡
被告 曾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事實如附件之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本件因原告匯款行為不慎,而致有本件之訴訟,被告應無可歸究之原因,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