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46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粘舜強

陳冠樺

被告 許瀞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97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萬1,9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基電信)簽立3G省錢專案之電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萬1,976元,並申請以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分24期自94年12月25日起至96年11月25日止,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被告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同意山基電信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7萬1,976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分期付款申請表及約定條款、預計還款時間表在卷可參,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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