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鄧明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大陸景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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