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拘役參拾日│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月19日、│95年10月27日│95年8月12日│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95年4月5日│││││├────┼───────┼───────┼───────┼───────┼───────┼───────┤│偵查(自│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5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訴)機關│偵字第28896號│速偵字第492號│偵字第25074號│偵字第19438號│偵字第1447號│偵字第1447號││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1739號│527號│2550號│6081號│242號│242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8日│95年11月27日│96年1月31日│95年10月14日│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6度簡字第│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1739號│527號│2550號│6081號│242號│242號││決├──┼───────┼───────┼───────┼───────┼───────┼───────┤│日│確定│96年4月19日│95年11月23日│96年3月8日│95年11月13日│96年6月25日│96年6月25日││期│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06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項│項│項│項│├────┼───────┼───────┼───────┼───────┼───────┼───────┤│合於中華│第3條第1項第15│第3條第1項第15│第3條第1項第15│第3條第1項第15│第2條第1項第3│第3條第1項第15││民國九十│款不予減刑之罪│款不予減刑之罪│款不予減刑之罪│款不予減刑之罪│款│款不予減刑之罪││六年罪犯│,惟其宣告刑為│,惟其宣告刑為│,惟其宣告刑為│,惟其宣告刑為││,惟其宣告刑為││減刑條例│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仍准予減刑。│,仍准予減刑。│,仍准予減刑。│,仍准予減刑。││,仍准予減刑。│├────┼───────┼───────┼───────┼───────┼───────┼───────┤│減刑刑期│拘役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暨易科罰│││拾伍日│││拾伍日││金之折算││││││││標準│││││││├────┼───────┼───────┴───────┴───────┼───────┴───────┤│附註││以上三罪,本院曾以9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以上二罪,本院曾以96年度易字第││││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壹年。│242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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