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告 戴葉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被告美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志川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98年4月6日止,各月領得之工資及實際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間、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有無給予例假、 陳鍈沺 、 陳添胡 、 盧蔡榭留 及原告之年資結算金數額如何算出,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