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英楓 訴訟代理人 陳小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賴建瑝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102年4月8日│150,000元│H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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