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6號聲請人 薛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薛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9年11月20日│200,000元│IB0000000││││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