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傷│有五││台││台││││││台0││已│期月││中│1│中│豐3│││││中執7││執│徒││地│偵4│地│3│69│同│上│77│地緝6││害畢│刑││檢│4│院│簡3│││││檢│││││署│││││││││├──┼──┼────┼─┼─────┼─┼───┼────┼─┼───┼────┼───┤│侵│有五│9│台│9│台││││││台6│││期月││中│6│中│上│││││中執5│││徒│至│地│偵1│高│9│2│同│上│2│地7││占│刑││檢│4│分│易3│││││檢2││││1│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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