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江建曉
江來福
一、債務人江建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3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9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江建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來福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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