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8年度緩字第423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紅白色寶貝球行動電源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閔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6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12日確定,於109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使用仿冒紅白色寶貝球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2個(詳108年度偵字第13641號卷第129頁之108年保管字第280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使用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6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9月12日確定,於109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緩字第4239號卷宗等資料為證。而扣案之仿冒紅白色寶貝球行動電源2個,確屬使用仿冒「怪物球圖(二)」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侵害總額表、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寄件人資料、照片、手機翻拍畫面、職務報告、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扣押物品清單(108年保管字第2801號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堪認該扣案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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