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紫嫣 即 賴怡君 即 賴秋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