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江俊傑 律師 黃文欣 律師 楊上德 律師被告 詹世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
簡培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張永福 律師 羅宏文 被告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素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周金城律師
張永福律師被告功竹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弘 被告璟鴻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文哲 被告 郭明宗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乘鳳 被告 吳東興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 被告全業企業社即許昆焙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雅玲 被告 黃高鋒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被告 程麗月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漢明 被告帝臣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進農 被告余烈章
承紹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華偉 被告 陳君偉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易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興潔企業社即 高文華
趙坤銘 范揚銘 張聿敏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判決無罪之被告張聿敏部分,爰按原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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