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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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鶴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鶴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林彥成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