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80號
原   告  簡鴻永
被   告  鄭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五行關於「
桃園縣八德市○○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
縣桃園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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