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5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佳婉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
一、抗告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 許婉育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2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