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5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佳婉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

一、抗告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 許婉育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22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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