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80號被告 簡立凱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簡立凱因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嗣後本院旋將斯時在押之被告送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刑期,迄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便由該署檢察官指揮發監服刑,現下被告既處在監執行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曾向本院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然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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