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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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 徐秋嬌
劉豐逸 劉垣言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與被上訴人 劉華椿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112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33萬2,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占用人占用土地(苗栗縣頭份市仁愛段)被告地上物(原判決附圖、附表二、三、四編號)占用面積(㎡)起訴時111年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徐秋嬌1345地號土地C24.486萬5,199元159萬6,072元21346地號土地C24.847萬7,000元37萬2,680元31349地號土地C128.8110萬5,300元303萬3,693元4劉垣言1345地號土地E、F151.076萬5,199元332萬9,713元51322地號土地F23.943萬5,360元84萬6,518元6劉豐逸1344地號土地B23.547萬7,000元27萬2,580元71345地號土地B、D78.816萬5,199元513萬8,333元81346地號土地B39.317萬7,000元71萬6,870元91349地號土地B10.2510萬5,300元2萬6,325元合計1,533萬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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