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僑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僑恩犯傷害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巫僑恩因犯傷害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表】:受刑人巫僑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家庭暴力防治法││││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20日(│││││聲請書誤載為拘役│││││30日〈判2次〉)│├────────┼────────┼────────┼────────┤│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聲│106年9月2日│106年10月7日、│││請書誤載為106年9││106年10月22日│││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1021號│9301號│3945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8│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實││8號│254號│171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7年2月27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8│107年度交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決││8號│254號│17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4月1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均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962號(編號1至2│2185號(編號1至│18289號(應執行│││號應執行拘役80日│2號應執行拘役80│拘役4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