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黃靖勝 債務人 范天福
李百惠
一、債務人范天福、李百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天福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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