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687號聲請人 李智峯 被告 李婕綾 選任辯護人 陳亭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112年度聲羈字第8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婕綾因涉犯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羈押禁見在案。嗣聲請人即被告之父李智峯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尚未及裁定,被告已經檢察官起訴、送審於本院,本院承辦股(慎股)已對被告諭知強制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聲請既係針對偵查中之羈押禁見處分,則在案件已經起訴之情況下,偵查程序之法官已無從再為決定,且本件聲請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