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王思凱 被告 陳秉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608號,嗣改為104年度簡字第5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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