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7號抗?告?人乙○○○?住臺北??????甲○○?住同上相?對?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6年4月20日96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出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陳麗玲?????????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