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朴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朴簡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朴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告訴人質疑其子有竊盜行為,深夜前往理論,理論當中發生爭執而起意公然侮辱之犯罪動機、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但未得告訴人 宥恕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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