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臺中市潮洋里廖氏望照公宗親會(原福德祠)

兼法定代理

廖福謙

廖福瑞

廖壽廷

廖進福

廖瑞傑

被上訴人即

被告臺中市西屯區潮洋福德祠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陳素貞

上列當事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9萬9,7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11萬7,0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264.10㎡+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建物(即福德祠及附連設施)30萬元=3,119萬9,700元,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7,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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