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力瑩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55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力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力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8日│106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768號│偵字第93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49│108年度簡字第58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0日│108年7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49│108年度簡字第588││││號│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4日│108年8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42號(│執字第11556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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