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3號債權人 陳春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林茗杏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金額計算方式,併釋明狀附證
據與原因事實之關連為何?(因所附證據與原因事實及其請求標的無法判定具有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