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66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朱秀戀 債務人 陳億龍
一、債務人朱秀戀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㈡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點六八㈡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億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